江苏道金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道金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包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3财保6号
申请人:江苏道金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道金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包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友谊大街支行账号,保全金额为115万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收到包头仲裁委员会移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友谊大街支行账号,冻结金额为1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