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6006号
原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建交通工程(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
被告:潘某,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建交通工程(温州)有限公司、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16.2元,减半收取计2308.1元,由原告乐清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