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途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920号之一
原告:***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圣军,经理。
被告: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泰山青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途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1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佳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