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91民催9号
申请人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晓燕,女,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龙山路**号**号楼**单元**室,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号码为313000522954169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烟台澳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业展经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汇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0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22954169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一能重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张 硕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