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晟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时代广场A3综合楼2层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56702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26805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向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