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时代广场A3综合楼2层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56702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26805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向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