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298号
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050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浦县医院,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中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3489720280M。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以漳浦县医院提出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