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兆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177号
原告:厦门鑫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601B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94996975T。
法定代表人:黄爱治,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艺玲,福建君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0507E。
法定代表人:林蔡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兆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99号7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22188H。
法定代表人:张晓毓,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玥,女,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婧,女,公司法务。
被告:港城(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7302XC。
法定代表人:张高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观音山汇金国际中心2306单元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53987T。
负责人:黄伟杰,职务:经理。
原告厦门鑫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港城(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兆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鑫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鑫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