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490号
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蔡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熙才,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鲍峰翔,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鲍海豹,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倪仁铖,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远志,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泉,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鲍峰翔、鲍海豹、倪仁铖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晟集团有限公司、***、鲍峰翔、鲍海豹、倪仁铖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57元,减半收取计19328.5元,由恒晟集团有限公司、***、鲍峰翔、鲍海豹、倪仁铖负担。
审判员  郑建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