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1058号
申请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达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8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8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礼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