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1执异1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晟源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谷锦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神禹大酒店,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iv>
申请执行人湖南晟源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禹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晟源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该案由本院一审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湖南神禹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晟源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604381.7元”,该判决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湖南神禹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湖南神禹大酒店于2020年4月3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2020年7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20年8月17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神禹大酒店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法人主体资格已消灭,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新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时,直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变更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