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427号
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北侧济南化工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381976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众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三号路绿地国金中心A2-2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LP25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众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