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438号
原告:山东良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郭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威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辰浩,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良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良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良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良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