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2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北侧济南化工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威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公寓K栋1620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北首。
负责人:魏连圣,经理。
原告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向申请执行人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92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未履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河县山大北路××、××以南土地一宗(证号:齐国用(2014)第52号)。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济南百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袭著章
审判员  齐 栋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