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证保4号
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7路日照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曲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77号长江国际1016室。
法定代表人:刘青。
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制造并公开销售的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号ZL20141073××××.6、专利名称“一种液化天然气槽车卸载装置和方法”的安装并使用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双拥路与潍高路交叉路口山东葛洲坝利鑫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的槽车卸载装置产品(产品名称:“卸车小霸王”)予以保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申请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石利华
审 判 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 记 员 魏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