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达尔能源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智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762号
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7路日照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51400931-1。
法定代表人:曲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凤,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轻工路街道新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675859981。
法定代表人:林春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二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民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违约对方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且谁是违约方需经实体审理,因此违约方无法确定,故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当事人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系被告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永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淑一
书 记 员 范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