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达尔能源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乐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证保6号
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7路日照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曲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77号长江国际1016室。
法定代表人:刘青。
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制造并公开销售的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号ZL20141073××××.6、发明名称“一种液化天然气槽车卸载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安装并使用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双拥路与潍高路交叉路口山东葛洲坝利鑫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的槽车卸载装置产品(产品名称:“卸车小霸王”)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双拥路与潍高路交叉路口山东葛洲坝利鑫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处的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号ZL201410738643.6、发明名称“一种液化天然气槽车卸载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槽车卸载装置产品(产品名称:“卸车小霸王”)。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石利华
审 判 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 记 员  魏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