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12号
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曲来生。
被告: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利华
审判员 郭 静
审判员 刘圣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