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6638号
原告: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夫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亮,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修社,系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3元,减半收取2046.5元,由原告上海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廉佳佳
打印:扈艳红校对:廉佳佳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