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279号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新区营盘西街17-4号(3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甲1(2-1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签订【辽宁XX公司***招商时代悦项目】项目【2021】年度广告物料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CZHT-20201217-LN076】。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30日为***招商时代悦“3周年造景”项目提供广告物料制作安装服务,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费用20,673.79元。 原告在活动结束后向被告提交验收文件,被告从未提出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原告在2021年6月30日后一直与被告协商催要安装服务费,被告均以资金困难无支付计划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物料制作安装服务费20,673.79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案涉《广告物料制作安装》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协议披露合同签署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但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现有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上海市杨浦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广告物料制作安装》。虽然协议选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将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故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