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249号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西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长春莲花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莲花**58#4、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莲花山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