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2057号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蒲河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蒲河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费期间内仍未预交,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