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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2816号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西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甲1
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盛京礼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