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安时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浠水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3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该案是被上诉方未按时、足额返还投资款及利润引发的诉讼,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而引起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由罗田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浠水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涉诉合同为垫资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各方当事人在《锋行天下1号、5号楼扫尾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为**,**住所地为湖北罗田,***在罗田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罗田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3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管小华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江伦
书记员易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