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294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9元减半收取14494.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