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7298号 原告:武汉某某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紫菘珞狮花园1栋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17号505室,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