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9638号
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348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铝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洪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MA493G7W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铝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9.3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7682.72元,由本院依法退回13373.39元。
审判员陆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