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亿博绿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8民初1546号
原告:河南亿博绿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恼里镇矿山大道北段西侧001号。
法定代表人:逯莫西,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1CJ7J。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刚、何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恼里镇龙相村。
法定代表人:武高锋,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0861480G。
原告河南亿博绿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博绿能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博绿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刚、被告重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高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博绿能公司诉称,2016年6月1日,亿博绿能公司与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后因能电力设备公司用不完租赁的全部厂房,于2019年3月15日与重科公司签订《厂房车间租赁合同》,亿博绿能公司将其租赁的标的物的厂区东侧厂房租赁给了重科公司,租赁费为每年300000元,每年3月15日交付下年的租金,如逾期缴纳,逾期按照每天租金的1%缴纳滞纳金、违约金。在该合同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因重科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购买了案涉厂房、车间的抵押债权,双方就没有再签订合同,重科公司一直在占有使用该厂房、车间,未交纳租赁费用。亿博绿能公司依法租赁的厂房、车间转租给重科公司,重科公司应当向亿博绿能公司交纳租赁费用,但重科公司却以其取得了租赁物抵押债权为由拒缴租金,其行为致使亿博绿能公司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亿博绿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重科公司向亿博绿能公司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租金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重科公司承担。
重科公司辩称,公司对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希望以该债权和亿博绿能公司抵扣。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6日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案涉房屋及土地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原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提起诉讼,经长垣市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豫0728民初2237号、(2017)豫07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偿还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对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该案借款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垣县庆丰农林种植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长垣县庆丰农林种植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重科公司,重科公司受让了对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合法拥有处分权的债权及债权附属权利,并进行公告。至此,重科公司享有对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且享有对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案涉房屋上的抵押债权。
2016年6月1日,亿博绿能公司与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亿博绿能公司租赁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2018年1月4日,双方又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将厂区剩余部分房屋及闲置场地租赁给亿博绿能公司,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2019年3月15日,亿博绿能公司与重科公司签订《厂房(车间)租赁合同》,亿博绿能公司将其租赁的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东侧厂房、车间内附属物(设备)等转租给重科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每年租金300000元(税后),每年3月15日前支付下年租金,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即重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年租金,超过三日(合同签订之日为第一日)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即亿博绿能公司)缴纳滞纳金;缴纳违约金时间从乙方上次缴纳年租金的第四日算起,每日按年租金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厂房(车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重科公司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但重科公司未与亿博绿能公司续签合同。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重科公司从亿博绿能公司处转租了案涉厂房、车间,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关系,在《厂房(车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重科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亿博绿能公司未提出异议,则原《厂房(车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重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亿博绿能公司要求重科公司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租金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亿博绿能公司要求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每天年租金的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违约金为56836.67元。重科公司抗辩以其对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与亿博绿能公司抵扣,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重科公司不能以其对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案涉租赁物的债权突破重科公司和亿博绿能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相对性,故重科公司与亿博绿能公司之间不存在互负到期债务的情形,故重科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亿博绿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租金300000元及违约金56836.67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以后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驳回河南亿博绿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相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