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吉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643号
原告:无锡吉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968860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4-513、514。
法定代表人:孙意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刚,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洪林,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4616739F,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杨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吉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川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川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川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吉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此款已由无锡吉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吉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超
二○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