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162号
原告: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4749XL,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28号华朗嘉工业园1号601。
法定代表人:万厚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461673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景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