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427号
申请人: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4749XL,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华朗嘉工业园**601。
法定代表人:万厚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4616739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92272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9227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景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庭玉
书 记 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