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河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5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组织和解为由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甘05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