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5民初1463号
原告:山东华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高新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宣化英诺威克凿岩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华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宣化英诺威克凿岩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家口宣化英诺威克凿岩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其已向本院起诉山东华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