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7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烨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工业园9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XA26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和大道(南)36号星景苑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265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烨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561524.72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