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46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南)36号星景苑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2658X。
法定代表人:陈献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居委会佛山新城百合道6号宗德服务中心5层5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499060E。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与被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德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反诉原告宗德投资公司诉反诉被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原告(反诉被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称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宗德投资公司称为被告】。本案分别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5月8日、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彭艳军、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龙漪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四次开庭,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在2022年2月15日与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洋、龙漪翰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改为委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荣跃、张建华为其诉讼代理人。第五次开庭,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彭艳军、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914339元(支付至工程价款总额11460万元的97%)并支付利息(以218923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息,以802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息,上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变更签证价款暂定10223536.4元(支付至变更签证价款10539728.24元的97%,实际变更签证价款以造价鉴定为准)并支付利息(以鉴定机构确认的变更签证价款为基数,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合同》,合同就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工程价款、工程验收及结算、争议解决等内容做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1.本工程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总额为11460万元;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工程价款的依据,除此之外,本工程总承包价不予调整;3.工程结算总金额=合同价款总额(即11460万元)+工程变更价款-违约金-罚金-国家税务税率下调对应的金额;4.工程竣工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90%;5.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金额的97%,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计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服从被告的统一管理,与参建单位相互协作,在保证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B1栋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室公共区域装修完成验收并移交给被告,B2栋公寓于2019年6月底完工并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及购房者办理交楼手续,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2019年8月31日,原告按要求向被告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竣工图及结算书,其中结算书申报金额为125139728.2元,包含合同内固定总价部分为11460万元,变更签证部分增加价款为10539728.24元,原告共计收到工程款81247661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后,于2019年9月6日向原告下发《关于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合格的事宜》,以结算资料不合格拒不审核原告提交的结算。事实上,并非原告不愿意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将被告所说的签证、竣工图、技术资料等按照流程向监理公司、被告提交,但监理单位迫于压力不肯签字,而被告以监理单位未签字确认也不肯签字故意拖欠,造成原告竣工及结算资料无法按照流程进行。目前,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由于被告故意拖欠结算,原告无法及时向材料供应商和班组支付应付款项,造成部分材料供应商与班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冻结原告公司银行账号,导致原告资金流转困难,给原告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206339元(即支付至工程价款总额11460万元的100%)并支付利息(以218923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息,以802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息,以22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计息,上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变更签证价款暂定10434330.96元(支付至变更签证价款10539728.24元的100%,实际变更签证价款以造价鉴定为准)并支付利息(以鉴定机构确认的变更签证价款为基数,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本案案涉工程在2019年6月30日已由被告实际占用并使用,截止2022年2月28日已过两年的质保期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辩称,一、《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系宗德投资公司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真实合意,根据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履约情况,其所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达支付条件。(一)案涉工程中双方所履行的施工合同系《补充协议》(编号:DGZX-HT-GC-140补01)而非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提供的《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合同》,编号:DGZX-HT-GC-140(以下简称《DGZX-HT-GC-140工程合同》)1.《DGZX-HT-GC-140工程合同》系案涉工程双方履行的“唯一依据”,《DGZX-HT-GC-140工程合同》已被双方解除。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双方签署了总价为9860万元的《DGZX-HT-GC-140工程合同》。随后,根据《DGZX-HT-GC-140工程合同》的约定,在该合同开篇中已明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原合同(编号:DGZX-HT-GC-140)及附件全部作废,双方均不再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DGZX-HT-GC-140工程合同》已经被双方解除,换言之,《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且系唯一的履行依据。另外,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无法提供《DGZX-HT-GC-140工程合同》原件,亦足以说明该合同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即,如果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这么大金额的合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一定会保存原件,该情形直接说明双方在事实上也已经把《DGZX-HT-GC-140工程合同》废止了。2.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各期进度款计量申报与请款标准,宗德投资公司向其支付进度款的数额计量标准,均按《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标准执行。工程预付款方面,根据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宗德投资公司发出的《付款申请报告》,该请款材料清楚表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以《补充协议》第12.2.1条为付款依据,向宗德投资公司申请支付第一笔款项(即合同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10%),申请支付款项金额为9860000元,并向宗德投资公司开具了等额的发票。由此可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对预付款的请款所依据的是《补充协议》。与此同时,在工程进度款方面,宗德投资公司针对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每期《工程计量申报表》,严格依据《补充协议》附件十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核算,且在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确认的基础上按期、足额向其支付进度款。综上,《补充协议》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3.案涉工程不存在“备案合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将《DGZX-HT-GC-140工程合同》认定为备案合同与事实不符。宗德投资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以下简称顺德区住建局)提交《DGZX-HT-GC-140工程合同》,并不是向顺德区住建局提交工程合同备案。然而,该合同的提交是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宗德投资公司为了支取按照住建局要求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的房屋销售尾款,把该合同作为申请材料交给顺德区住建局,申请拨付资金,而不是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合同备案的行为。事实上,由于案涉装修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项目,无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必须招标投标项目要求备案中标合同的规定也在2018年9月被废止)。顺德区住建局存档的合同并不当然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也不具有否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另外,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亦未清晰的解释其所谓的合同备案是什么性质的备案,什么背景下提交的备案,对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实质影响。否则,既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把该合同废止,该合同固然失去约束双方的效力。(二)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且诸多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且达不到竣工验收的条件。1.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施工工序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案涉工程的隐蔽工序存在重大隐患。案涉工程系建筑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其核心的施工工艺、使用价值取决于隐蔽施工工序是否夯实、合规。然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毫无责任意识,为谋取私利,恶意缩小成本、偷工减料、野蛮施工,完全忽视隐蔽工序的重要性。在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违规行为馨竹难书,例如:管线开槽未作修补、水电管线排布混乱、邻水区域防水漏做、回填地面沿墙缝隙未找平密实、管线材质低劣且接口不规范、擅自更换不合要求的垫层材料、天花线路套管未固定、墙面水电补槽与天花封板拼接缝部位违规处理等。与此同时,针对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对隐蔽工程的瑕疵施工行为,宗德投资公司与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盛公司)多次致函其进行整改。然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却置若罔闻、熟视无睹,在对案涉隐蔽工序未进行给水打压测试、闭水测试且存在诸多渗水、渗漏隐患的基础上,不按规报验,直接进行后续下道施工,造成案涉工程的隐蔽工序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严重影响使用。2.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现场验收,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管理失控,施工不规范,积攒大量质量问题。在合同执行履约和施工管理过程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现场工程管理基本失控,不按技术规范及宗德投资公司、南盛公司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序不报验,材料规避验收直接使用,擅自使用贴牌假货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导致案涉工程成为室内装修高价低质工程,截止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诺的交房时间(B1公寓及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为2019年3月30日,B2公寓为2019年6月30日),宗德投资公司及南盛公司评审出案涉工程存在高达万余项左右的质量问题。与此同时,宗德投资公司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争议不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亦无具备短期内整改、修复案涉工程存在的隐蔽工序隐患、巨量质量问题的能力。该因素也是引发购房业主对装修质量问题的不满而采用多种方式,向宗德投资公司进行“集中维权”、“不接房”、“索要补偿”、“解除合同退房或索赔的诉讼维权”的直接诱因。3.案涉工程出现的诸多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购房业主已采取多种维权措施,存在大量退房、不接房、索赔的事实。案涉工程涉及的质量隐患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不能达到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使用目的,作为工程的最终承受方,购房业主经验收发现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缺陷。同时,根据宗德投资公司与购房业主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业主无法接受房屋且正常使用。随之即来,购房业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诸如聚众售楼部集中维权,通过新闻、朋友圈、微博等媒体传播、信访投诉等手段反映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装修质量恶劣、漏水、材料品质低劣、墙体安装工艺不合格、出现裂墙、空鼓、板间房墙角线脱落、地砖破碎等问题),并通过诉讼、发函方式要求宗德投资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索赔损失以及不接房。由此可见,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根本无法交付使用,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三)宗德投资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超额支付工程价款,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未达支付节点。1.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亦未达结算条件,宗德投资公司已经按约超额支付工程价款。依据施工合同第12.2.3条、12.2.4条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条件为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的97%条件为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书。目前,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宗德投资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价款金额84529461.8元,占施工合同总价款比例的85.7%(根据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价款总额9860万元,支付至竣工验收80%的总价款为7888万元)。鉴于此,宗德投资公司已经超额向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支付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节点。2.为提前取得案涉工程部分单项工程的工程价款,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案涉工程B1栋公寓及公共区域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案涉工程因华艺阳光的原因产生了诸多质量问题,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竣工验收,亦无法达到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相应工程价款支付节点。事实上,在宗德投资公司按期、足额向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仍恶意拖欠非法分包商及其工人工资,其强烈要求宗德投资公司提前支付B1公寓及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部分工程价款。同时,为顺利通过宗德投资公司上级集团公司即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申公司)关于工程价款的内部审批文件,其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宗德投资公司及宗申公司高管内外勾结,恶意制造B1栋公寓及公共区域《工程验收评审表》等材料(案涉工程涉及的刑事犯罪事宜已经佛山市经侦支队立案侦查)。鉴于此,宗德投资公司认为华艺阳光所提供的《工程验收评审表》等材料形成过程及原因不真实,根本未反映本案真实情况。总而言之,案涉工程根本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华艺阳光所主张的相应工程价款未达支付条件。二、案涉工程属于未竣工工程,宗德投资公司为止争息诉,抑制损失扩大,“被迫”向部分购房业主交房。(一)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施工不完全,案涉工程的诸多工序未通过验收,属于未竣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不按装修工程验收标准及宗德投资公司要求施工,多次存在跳跃工序、违规施工、遗漏施工事项、工艺不达标等情况,而且各项工序均未难过验收。包括砌筑工序验收,强电布管工序验收,给排水管布管工序验收,洗手间沉箱回填工序验收,洗手间、洗衣间防水工序验收,装饰基层工序验收,砖铺贴工序验收,腻子基层工序验收,乳胶漆工序验收,装饰安装工序验收,固定柜、门安装工序验收,洁具安装工序验收,电器安装工序验收等。与此同时,案涉工程中的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亦存在多项未完工工程,涉及的质量问题至今未进行整改。所以,案涉工程并未完全竣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施工至竣工验收的责任。(二)案涉工程并未全部移交使用,宗德投资公司受制诸多客观因素被迫向部分购房业主交房。1.如不按时交房,则违反宗德投资公司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宗德投资公司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案涉工程B1栋公寓的交房期限最晚为2019年3月30日,B2栋公寓为2019年6月30日。同时,买卖合同亦约定了逾期交付责任,90日内按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支付;超过90日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房款及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全部房价款1%的违约金。由此可见,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的赔偿极其严重,甚至有解除合同的风险。加之,案涉工程涉及购房业主1276户,倘若逾期交房,购房业主有权向宗德投资公司要求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索赔的数额十分巨大。2.如不按时交房,解除合同的风险将导致宗德投资公司的损失不可挽回。目前,因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楼市行情急剧下滑,相比销售之初,案涉工程B1、B2栋房屋的销售价格亦下跌严重。鉴于此,倘若购房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使解除合同退回房屋并要求宗德投资公司承担违约金,宗德投资公司的经济损失已不限于案涉工程款投资范畴,解除合同所带来的各项损失费用将不可预估且无法挽回。3.相比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恶意造成的质量、工期后果,宗德投资公司积极履行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应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宗德投资公司积极履约,对于华艺阳光的每期工程进度款申报,宗德投资公司按期、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工程款,甚至超额支付合同约定的80%工程款,且付款比例高达84%。由此可见,宗德投资公司为案涉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案涉房屋能保质保量完成,并能如期向购房业主交付,信守商业诚信。4.宗德投资公司如不按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不限于经济损失,商业信誉亦受严重影响。案涉工程系宗申集团投资建设,作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其所制造的产品以及开发的楼盘品质必须与其商业信誉保持高度的一致,宗申集团具备优良的社会口碑。因此,宗德投资公司不能失信于消费者,佛山当地民众亦十分重视商业信誉,宗德投资公司也积极向佛山市履行纳税义务且多次获得市政府的表彰。本来B1公寓已经延期交付,如果再不依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将对宗德投资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延期交楼行为亦对宗德投资公司后期的销售造成巨大影响。综上,宗德投资公司为不让自己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减少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违约责任,不得已而向部分购房业主交付房屋。(三)案涉工程因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诸多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使用,无法达到正常、完全“利用”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由于案涉工程涉及的隐蔽工序均未进行验收,给水打压、邻水区域的闭水、墙面基层、地砖铺贴等未按正规程序进行施工检验以及使用正规的材料施工,该缺陷导致案涉工程一旦投入使用,因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而产生的漏水,渗水,墙地砖空鼓、脱落等问题层出不穷。然而,购房业主在接房验收时亦发现了众多诸如前述种类而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该情况直接导致购房业主验房后,直接选择拒绝接房、退房并通过诉讼、闹事、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目前,仅小部分购房业主选择接房,入住户数更是寥寥无几,达不到“使用”的条件。很明显,购房业主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所反馈事实足以说明,B1、B2栋公寓根本达不到正常的使用标准,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施工结果无法正常体现案涉工程建筑物适宜居住的用途与功能。宗德投资公司认为,华艺阳光所主张的工程投入使用已构成恶意利用宗德投资公司被迫向业主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所采取的部分移交行为。三、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管理混乱,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其所主张的变更签证价款与合同约定及规范不符。同时,在未办理结算的情况下,该项价款达不到支付条件,宗德投资公司有权决定该项工程价款的数额。缘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管理混乱,不按装修工程验收规范及宗德投资公司要求施工的原因,其所主张的变更工程价款均未按施工合同第11.3条约定的程序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亦未按合同约定向宗德投资公司申请收方、验收,直接导致双方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质量、价格不明确。另外,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达办理结算的条件,根据施工合同第11.3.1条规定,即使是宗德投资公司已经确认所增加的工程价款,支付的时间亦应为结算完成后。最后,根据施工合同第11.3.2条规定,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未按施工合同要求的时间内申请报验及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宗德投资公司有权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工程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故,该项价款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倘若该项费用达到支付的条件,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宗德投资公司有权决定该项工程价款的数额。四、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施工管理混乱不堪,不具备标准的施工能力且效率低下,其主张的工期损失无事实依据。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施工效率低下、进度滞后、管控不严。施工过程中,其多次出现材料供应不及时、劳务人员不足、样板及资料呈报滞后、技术资料不完备、整改进度滞后、施工计划呈报不及时的事实,尽管宗德投资公司针对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该些施工效率低下的因素进行警告通知,甚至进行罚款处罚,但是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却无动于衷。不仅如此,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为实现其承诺的交房期限,在已经丧失管制能力、施工能力的情况下,为赶工期而不按验收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造成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隐患及大量质量问题,至今无法达到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工期为120个日历天,截止其承诺的B2栋公寓交楼时间,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施工时间足足使用了450余个日历天,当然,还不包括其继续整改至竣工验收的所需要的时间。而且,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亦不存在按施工合同第5.2条约定的工期顺延材料或索赔意向。由此可见,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具备充足的施工时间。不仅如此,案涉工程的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至今未全部施工,诸多质量问题亦未进行整改,并且该部分施工不受消防验收的任何影响。综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严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责任,宗德投资公司有权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工期损失无合同依据。五、鉴于此,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支持答辩人要求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5649461.8元以及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未完工、质量问题所涉及的工程款项,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逾期违约金暂计3635000元(以5000元/天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计算至2020年8月3日);三、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整改费用暂计17283708.8元;四、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整改费用暂计904527元(具体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五、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返还因涉案工程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未竣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暂计422903.7元(具体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赔偿因涉案工程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向购房业主支付的补偿款损失暂计1781894元;七、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赔偿因涉案工程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代购房业主向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损失暂计650000元;八、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总包配合费暂计1159281.53元;九、请求判令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分摊、维修费用暂计2382239.67元;十、请求判令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采购假冒卫浴材料违约金计1765112元;十一、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违反《补充协议》中“工程管理细则”、“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的罚款费用计208000元;十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违约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追索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暂计200000元;十三、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原因导致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被第三方追索而发生损失暂计423750元;十四、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请求公证机构办理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牌及标准材料的卫浴材料以及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保全证据公证的费用计28106元;十五、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提交案涉工程正规的施工组织技术方案、深化图纸、进度计划以及各工序报验资料;十六、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0日,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附件全部作废,双方均不再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规模:项目由A、B两个地块组成,占地面积约3.2万m2,总建筑面积约34.06万m2。其中连体地下室三层。A地块的主要建筑包括1~4层的商业裙楼,5~56层的办公塔楼;B地块的主要建筑包括1~4层为商业裙楼,总层数分别为32、48层两栋公寓塔楼。合同工期:120个日历天。B1公寓室内装修2018年6月15日前交付验收;B2公寓室内装修2018年7月30日前交付验收;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2018年6月15日前交付验收;工程价款9860万元,国家税务税率下调,合同价做相应下调。合同签订后,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依约向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尽管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无法达到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为保障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施工资金充足、案涉工程顺利竣工合格,亦向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超额支付未达工程验收合格节点前的工程款项。然而,在案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管理混乱,不按装修工程验收标准及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要求施工,擅自大量使用、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牌及标准的材料,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为此,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及监理单位多次致函其规范施工,但是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置若罔闻,忽视施工管理与质量,对案涉工程的各项施工工序以及材料供应不走正规的报验程序。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案涉工程施工缓慢、材料伪劣、工艺粗糙,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及诸多质量问题,根本无法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严重影响使用。不仅如此,临近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案涉工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及诸多质量问题。尽管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及监理单位多次致函其整改,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因丧失管理、施工能力致使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久拖不决。针对案涉工程出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及诸多质量问题,购房业主采取了多种诸如在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经营场所聚众闹事、媒体播报、诉讼、致函等维权手段,要求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解除合同、退房、拒绝接房及索赔。事实上,案涉工程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入住的购房业主寥寥无几。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平息维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在多次要求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整改未果的情况下,经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同意而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整改。更为甚者,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在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足额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放任工人到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经营场所聚众闹事。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但给被告宗德投资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毁损了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商业声誉。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系双方实际履约的基础,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诉讼中,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申请变更上述反诉请求为: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逾期违约金暂计3635000元(以5000元/天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计算至2020年8月3日)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三、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整改费用暂计16939235.59元;四、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整改费用暂计904527元(具体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五、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返还因涉案工程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超额支付的未达竣工验收节点的工程价款计4690008元;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返还案涉工程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未完工工程的价款计703267元(具体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七、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赔偿因涉案工程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向购房业主支付的补偿款损失暂计2294304元;八、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赔偿因涉案工程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代购房业主向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损失暂计3482558元;九、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总包配合费暂计1159281.53元;十、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分摊、维修费用计2663717元;十一、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采购假冒卫浴材料违约金计1605672元;十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违反《补充协议》中“工程管理细则”、“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的罚款费用计208000元;十三、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违约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追索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暂计370000元;十四、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原因导致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被第三方追索而发生损失计502069元;十五、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请求公证机构办理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牌及标准材料的卫浴材料以及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保全证据公证的费用计28106元;十六、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将假冒卫浴材料全部搬离所占用场地之日止,按照每月4800元的标准支付假冒卫浴材料的场地占用损失;十七、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原因产生的专项处理质量整改、维修的人工额外工作损失计1998015元;十八、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宗德投资公司提交案涉工程正规的施工组织技术方案、深化图纸、进度计划、空调说明与保修卡以及各工序报验资料;十九、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由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担。
针对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反诉,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辩称,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不予认可。理由如下:一、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宗德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期间,被告宗德投资公司通过其控股公司宗申集团内部推荐或熟人介绍选择好控制、愿意配合的施工单位或挂靠老板,案外人刘杰通过内部熟人推荐先后以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接了宗德项目空调工程及电梯工程的施工。2018年初,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公开招标,刘杰经被告宗德投资公司高层同意,找到包含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在内的四家施工单位参与宗德项目招投标,最终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中标,刘杰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名义与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签订《DGZX-HT-GC-140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之规定,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此,无论是经备案的《DGZX-HT-GC-140工程合同》还是《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二、宗德项目工期延误非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全部责任,且双方曾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宗德项目工期进行了调整。1.宗德项目施工期间,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未能按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相应条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018年4月,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按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要求进场施工,由于B2栋公寓主体尚未封顶,B1栋公寓及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工程主体及消防仍在施工,施工现场完全不具施工条件,亦不具备合同约定的B1、B2及裙楼同时施工的条件。由于主体、消防等尚未完工,作业面交接进展缓慢,存在多单位多个分项交叉施工等原因影响,施工现场不具备大面积大规模施工的条件。另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在2018年9月下发通知暂缓B1栋及裙楼的施工。即便是在上述不利条件的影响下,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在2018年11月至12月间采取了赶工措施,按照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要求B1栋公寓及裙楼在2018年12月底完工并交付,B2栋公寓于2019年6月30日由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2.根据施工合同第17.6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并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也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由于现场施工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合同工期或进度要求,双方通过沟通协商以会议纪要形式调整工期及进度计划,约定B2栋公寓交楼工期顺延至2019年6月30日,B1栋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工程工期顺延至2019年3月31日。三、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不能证明维修的质量问题全部归责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造成损失及整改费用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不予认可。导致宗德项目质量问题原因众多,如土建存在卫生间管井渗水、局部裂缝、楼板天花开裂渗水、墙面柱面抹灰空鼓、外幕墙渗水、相关安装专业工程未验收等质量问题,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为了进度同意带质量问题移交工作面,给后续小业主使用埋下质量隐患。对存在质量问题,应经双方或多方共同确认,明确责任主体。B1公寓及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已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履行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责任范围内的正常保修,B2栋公寓未经验收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擅自使用,应视为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按2019年6月30日B2栋公寓的现状起接收,之后以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整改的,整改及费用应自行承担。四、关于B1、B2交楼过程中引起小业主闹事事件而向小业主妥协补偿事宜,是因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与预期不一致的房屋等因素所导致,没有证据证明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有关。首先,B2栋交楼前并未做竣工验收,包含B2栋主体、消防、装修等,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实际上是B1栋竣工验收,而非整个宗德服务中心B座及地下室的验收,因在2019年B2栋的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装饰装修、消防等在施工,宗德投资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以B1栋《竣工验收备案表》糊弄购房者。其次,根据《佛山市人民来访接待厅群众来访登记表》关于购房者列出的问题:虚假宣传;实际交付产品与样板相差太大,工程主体存在安全隐患,装修材料质量差;层高不符,墙体开裂、漏水、门窗是铁的;强迫消费者收楼;未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书;开发商宣传为商住两用房,实际规划为商业用的,虚假宣传;面积不准;洗手间面积缩水;二房一厅的主卧窗户变小等,说明小业主维权闹事的主要原因并非装修质量问题。最后,2019年6月30日,B2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擅自使用,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4条第三款规定,其2019年6月30日实际交付的时间为B2栋公寓的竣工时间。宗德投资公司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小业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补偿款)均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无关。五、对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主张物业费损失、“总包配合费”、分摊及维修费,没有证据证明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有关。物业费减免是因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为了助于销售及促进业主收楼等实施的减免物业费措施;“总包配合费”仅仅是施工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费用,即使存在“总包配合费”也是总包公司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之间发生,与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无关;维修费用分摊和责任划分未征得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同意,分摊也无合同依据,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无权决定配合费的数额及无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减。六、“科勒洁具”产品考察、封样、进场均得到监理及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确认后使用,后期应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要求更换,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假冒或者质量不合格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责任。七、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对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罚款系利用其强势地位,在不能证明责任归责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时随意作出的,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对处罚事由和金额均不予认可;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第三方索赔、公证费是基于与第三方合同或纠纷产生,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无关,要求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担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八、宗德项目已交付并由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占有并移交小业主实际使用,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应按装修合同约定与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B1栋公寓及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工程,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在2018年12月完工并交付,经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监理单位、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共同验收结果合格,并出具了《工程验收评审表》、《工程竣工移交验收表》。被告宗德投资公司明知B2栋公寓尚未完工不具备验收条件,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也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的情况下,2019年6月30日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强行要求向小业主交楼,形成对B2栋公寓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即B2栋公寓竣工时间为6月30日。因此截至2019年6月30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负责的涉案宗德项目已全部交付使用,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理由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综上,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反诉是为了拖延本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九、根据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6刑初1228号刑事判决书,宗德项目招投标时,周建川为宗申集团CE0助理兼宗德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大学为重庆宗申友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宗德投资公司是其隶属公司,上述二人均为宗德项目招标小组成员。何辅东及搭档刘杰为谋取项目中标,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人以选择投标公司需方便资金操作为由设置“配合度”项目评分,排挤其他投标人,帮助何辅东、刘杰的四家挂靠公司顺利入围投标。同时,何辅东在招标过程向招标小组成员周建川、张大学及宗德投资公司财务总监邓启国行贿以谋取宗德项目的中标。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建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张大学、邓启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判决已生效。上述《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证明何辅东、刘杰是通过与招标人串通,向招标人行贿的方式获取了宗德项目的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之规定,其中标无效。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与被告宗德投资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已查明事实在论述部分进行综合认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3月24日,被告与案外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佛山宗德服务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新城天虹路的佛山宗德服务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华艺阳光建设公司。
2018年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DGZX-HT-GC-140工程合同》,两份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有所不同,分别为11460万元及9860万元,其中双方提交了工程价款为11460万元的合同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乙方)与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甲方)再行签订了编号DGZX-HT-GC-140补01为《补充协议》,该协议包含以下内容: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附件全部作废,双方均不再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补充协议及附件;②承包人以包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费、成品保护费、机械费、调试费、验收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用水用电费、施工配合费、管理费、质量保修、税金、利润及总承包服务费等,包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总价包干承包本工程,工程价款9860万元。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乙方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结算总金额=合同价款总额(即9860万元)+工程变更价款-违约金-罚金(现场已交则不扣此项)-国家税务税率下调对应的金额。工程进度款累计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书,并在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完毕及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金额的97%;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其他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质保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2%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5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须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③合同工期120个日历天,B1公寓室内装修2018年6月15日前交付验收,B2公寓室内装修2018年7月30日前交付验收,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2018年6月15日前交付验收。工程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和符合国家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在经过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④乙方必须对不合格的工程无偿修复整改,若乙方拒绝修复整改或修复整改后仍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通过竣工验收,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整改,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对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⑤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为杨金国,双方约定项目经理处理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负责签发的任何文件将视为乙方的意思表示。2018年4月19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被告出具《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确认由杨金国担任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期间执行工程施工履约管理、工程结算及资金支付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担。上述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盖有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及被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私章进行确认。
2018年3月19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刘杰签订《工程项目阳光合作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刘杰对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承接的上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2018年4月27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向被告发出《付款申请报告》,请求被告依照《补充协议》相关规定支付第一次付款9860000元。
2021年8月25日,华艺阳光建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明,2020年9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06刑初1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建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大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邓启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何辅东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诉讼中,根据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合同外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合同外工程中,有工程指令联系单部分的签证工程造价为3185567.21元,无工程指令联系单部分的签证工程为384848.08元,误工费553876.4元。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部分清单调整鉴定造价说明情况》,将上述鉴定意见调整为: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合同外工程中,有工程指令联系单部分的签证工程造价为2628740.47元,无工程指令联系单部分的签证工程为386321.28元,误工费644305.2元。原告为此支付造价鉴定费110000元。
根据被告宗德投资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未竣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未完成工程(合同内未完成部分)造价为205236.36元,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未完成工程(合同外未完成部分)为149980.11元。被告为此支付造价鉴定费37932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及相应利息?(三)原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四)鉴定费如何承担?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06刑初12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周建川(原宗德投资公司总经理)、邓启国(原宗德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张大学(宗德投资公司的上级公司重庆宗申友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辅东、刘杰通过围标串标行为使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案涉工程,中标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原告与被告的招标中标行为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由于《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反诉请求解除《补充协议》,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华艺阳光建设公司主张追加刘杰为反诉被告,因刘杰并非案涉合同相对人,故本院不同意原告追加刘杰为反诉被告的申请。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及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但上述工程已竣工并移交被告使用,因此原告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从庭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DGZX-HT-GC-140工程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对实际履行是哪份合同产生了争议。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签订在两份《DGZX-HT-GC-140工程合同》之后更符合日常经验,因若《补充协议》签订在价款11460万元的总包合同之前,则在其后签订的该合同不应仍保持在《补充协议》中被协议废止的合同编号,以造成混淆。原告抗辩从付款比例可显示实际履行的是价款为11460万元的《DGZX-HT-GC-140工程合同》,但在该付该比例款项期间原告亦向被告汇入大额款项,且原告出具的《付款申请报告》亦是针对《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请款,原告未有合理解释,因此无法仅根据第一笔款项的数额即可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即为价款为11460元的《DGZX-HT-GC-140工程合同》。本院认为时间在后达成的《补充协议》更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以《补充协议》为基础认定双方形成的总包施工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参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根据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同内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为205236.36元,新增的签证工程造价为3015061.75元(2628740.47元+386321.28元),因被告原因造成的误工费损失644305.2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总价款为102054130.59元(98600000元-205236.36元+3015061.75元+644305.2元)。
被告主张的已付款金额84529461.8元,原告确认其中的82129086.8元(81247661元+300000元+581425.8元)为已付工程款。对于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垫付的郭升等16人工资642175元及于2020年1月17日垫付的何振林等人工程款1460000元,上述垫付有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委托付款函、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收到代垫款项及结清工人工资承诺书、收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主张抵扣的罚款298200元,因被告作出罚款决定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未得到确认,且《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相应的约定亦为无效,故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7822868.79元(102054130.59元-82129086.8元-642175元-1460000元)。
(三)原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被告反诉主张从2018年8月8日起按每天5000元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B1公寓室内装修2018年6月15号前交付验收,B2公寓室内装修2018年7月30号前交付验收,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2018年6月15号前交付验收,但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装修场地给华艺阳光建设公司施工,造成工期延期共计147天。B1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室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6日实际竣工,于2019年2月26日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即B1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室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延期时间为47天。B2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室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虽然未有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根据被告举证的工作联系单(编号:华艺阳光-30)、关于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2公寓室内IH装修工程未及时整改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的告知函等证据显示,B2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室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交付被告宗德投资公司使用。由于《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本院酌定应向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00元。
被告反诉主张支付因宗德服务中心B区裙楼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904527元。诉讼中,原告表示愿意承担被告主张的上述损失904527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返还B1公寓、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超额支付的未达竣工验收节点的工程款4690008元。由于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装修施工场地,对案涉工程延期竣工验收亦存在过错,且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并不存在返还多收工程款的义务,故对于被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返还案涉工程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未完工工程的价款703267元。由于本案已在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合同内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205236.36元,合同外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149980.11元亦未计算在应付工程款内,原告并不存在返还上述工程款的义务,故对于被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总包配合费1159281.53元。《补充协议》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包括总包配合费在内,但《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相应的条款亦为无效,并且《补充协议》第12.3.1条并未约定被告为总包配合费的收取人,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亦非被告,因此被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因采购假冒卫浴材料违约金1605672元。原告在庭审中承认所采购的卫浴材料并非正品,但抗辩称所采购的卫浴材料已获被告宗德投资公司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只能确定双方就坐便器进行过确认,但无法证明被告同意原告安装使用假冒卫浴材料,因此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因采购假冒卫浴材料的违约金,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金额,由于上述假冒卫浴材料需要拆除并重新购买安装,参照《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清单汇总表》及《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清单B2栋(下册)》中的单元套数及单价,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应为1605672元【696套×(1680.5元+278.5元+18元+18元+312元)/套】。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因华艺阳光建设公司违反《补充协议》中“工程管理细则”、“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的罚款费用208000元。因被告作出罚款决定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原告确认,且《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相应的约定亦为无效,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370000元。《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相应的律师费约定亦为无效,并且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案件,非法律规定,也非本案诉讼所必需,被告可自行参加诉讼,亦可选择聘请律师代为诉讼。被告选择聘请律师而支出的费用,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虽然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但被告所增加的非必要性支出亦不应由原告承担。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公证机构办理因原告擅自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牌及标准材料以及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保全证据公证的费用28106元。原告施工的装修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使用了假冒的卫浴材料,被告为保全上述证据而花费公证费28206元(8335元+6871元+13000元),该公证费用确实为诉讼中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只主张公证费28106元,系其处分自身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假冒卫浴材料的场地占用损失86400元。根据被告举证的公证书显示,原告使用的假冒卫浴材料在拆除后确实占用了被告,本院酌定原告应支付的场地占用损失为50000元。
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因B1、B2栋公寓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整改费用16939235.59元、向购房业主支付的补偿款损失2294304元、代购房业主向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损失3482558元、支付分摊维修费用2663717元、支付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被第三方、实际施工人追索而发生损失共计502069元、支付因原告原因产生的专项处理质量整改、维修事宜的人工额外工资损失1998015元。被告认为因原告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上述赔偿费用共计27879898.59元。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施工的装修工程确实存在不少质量问题,但同时业主亦认为所交付的房屋还存在楼层过低、设计不合理、虚假宣传、公摊面积较大、未开具税务发票等问题。由于案涉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修复完成,原装修工程的现场已不复存在,无法通过鉴定准确分清双方的责任。因此综合考虑案涉合同效力、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赔偿款1000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移交装修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装修工程竣工资料系施工移交装修工程所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原告应当将装修工程及办理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被告。由于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归档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原告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相关部门需要的资料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协助配合义务。
(四)鉴定费如何承担
鉴于案涉合同无效且双方未相互配合办理工程款结算导致产生本案鉴定费,原、被告双方应各按50%的比例承担鉴定费。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10000元,被告支付了鉴定费37932元,相互折抵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6034元(110000元×50%-37932元×50%)。原告及被告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各支付了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该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4734563.79元(17822868.79元-500000元-904527元-1605672元-28106元-50000元-10000000元)及鉴定费36034元。鉴于合同无效且原告的装修施工存在增减工程及质量问题,在法院对上述问题进行认定前双方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以装修工程款4734563.7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34563.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装修工程款4734563.79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603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移交办理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并在竣工备案过程中按相关要求履行协助配合义务;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55003.34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266.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737.21元;反诉受理费139929.13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329.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5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关自强
人民陪审员 梁 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