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75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柜夫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工业区象岗村6号之四(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QWAB0M。
法定代表人:张婷。
委托代理人李智就,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智豪,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前名称: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南)36号星景苑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2658X。
法定代表人:陈献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柜夫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299655.31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以299655.3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4988元;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9655.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为19099元。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99655.31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10月5日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为367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32224.31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327413.31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4811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声明款项足额划付即作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