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忠德福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2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忠德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龙西路75号1#厂房顺平大厦B栋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4F161。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
委托代理人:封国夫,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南)36号星景苑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2658X。
法定代表人:陈献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忠德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2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242608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以2426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2340元(追缴);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42608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10月15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为169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对本院扣划无异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4367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277923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2340元及本案执行费4104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确认本院划款至其账户后,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2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在立案阶段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2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艺阳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436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