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358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街道小岛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2592A。
负责人:陈法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文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清澄
书 记 员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