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216号
原告:格尔木荣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81430897W。
法定代表人:邓明荣,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小岛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2592A。
法定代表人:陈法鹏,总经理。
原告格尔木荣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格尔木荣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格尔木荣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爱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寒
书记员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