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催字第00015号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设银行通州支行营业部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2年12月20日,号码为:0010004128493210,出票人为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滨海园区财政金融局,金额:人民币玖万元整)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