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6民初7501号
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国辅路1-1号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62652X(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工业大道1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1090C。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