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6民初7501号 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国辅路1-1号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62652X(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工业大道1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1090C。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恒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