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303民初8870号
原告: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2024年4月15日,原告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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