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一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E区164室。
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一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690.60元,均由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