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一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E区164室。
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嘉一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嘉一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