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416号
原告: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4466317G,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
法定代表人:刘守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6430223R。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一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2元由原告上海精新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一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江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