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23号
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勇涛,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厚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济慈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63×××80及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11×××39账户的存款,以人民币1717870元为限,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63×××80及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11×××39账户的存款,以人民币171787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勇伟
人民陪审员 范泉云
人民陪审员 谢 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