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8584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与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8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济慈路****。
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勇涛,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厚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苏05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内容;2.本案上诉费由江苏亨睿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寄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上诉人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司负担。苏州华特时代碳纤维有限公司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88元,多余1956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蕾
审判员 浦智华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