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6民初291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江西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镇华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9XQM2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现住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镇华联村。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797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1797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9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