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6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被告:江西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镇华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9XQM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现住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镇华联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