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泰宁花园幸园1号楼5**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雨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学子街2-3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雨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