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山东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12民初389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东段323号1栋1单元7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3********。 被告: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985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一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